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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所開棺驗屍,啞鈴毆狗致死被法辦/台銘新聞網

2020/07/29 14:17

台銘新聞

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4月間接獲民眾通報,指出大林鎮發生啞鈴傷犬案件,許姓民眾所飼養的犬隻遭鄰居持啞鈴丟擲出血,同年5月初死亡,案經家畜所積極調查,甚至「開棺驗屍」解剖勘驗,發現該犬隻遭啞鈴重擊導致左後肢有骨折情形,行為人因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故意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依法移函送司法機關偵辦,許姓飼主也因未依動保法規定為犬隻植入晶片與辦理寵物登記,遭家畜所裁處3千元。

家畜所表示,本案為今年4月24日通報案件,行為人與飼主為親戚關係,行為人表示,飼主未善盡飼主責任,長期放任該犬隻隨地便溺造成環境髒亂,甚至會追逐孩童老人,案發當天因其所購買的雞排遭該犬隻叼食,憤而持啞鈴丟擲該犬隻。

許姓飼主則反駁指出,該犬隻為行動不便的老狗,並無相關行為,愛犬死亡,他很不捨。

家畜所為瞭解案情,同日在許姓飼主協助下,開挖已掩埋於祖墳旁的狗屍並帶回解剖驗屍,並調閱監視影像與查證後,研判該犬隻顯因重物敲擊造成其左後肢處骨裂及出血,導致肢體嚴重殘缺、傷重不治。

家畜所表示,依據動保法第6條及第2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該案行為人涉嫌違反規定,家畜所5月15日函請民雄分局大美派出所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家畜所呼籲民眾應愛護動物不得任意傷害,如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將移送法辦,飼主也應依動保法規定為愛犬施打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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