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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海保署為強化海域污染風險控管 公告離岸風電開發商預告賠償責任限額/台銘新聞網

2020/07/22 08:48

台銘新聞

   臺灣西部海域離岸風電機組到114年還達九百餘組,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強化海域污染風險控管,公告離岸風電開發商為從事海域工程之公私場所並預告賠償責任限額。

   海保署針對離岸風力發電對海洋可能造成之環境衝擊,已於109年6月23日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公告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公私場所,同日並預告離岸風電開發商應進行保險的額度,對於離岸風電開發商納入海污法的管理將有助於降低海洋油污染高潛勢風險並維護潔淨海洋環境。

   海保署鑒於臺灣西部海域迄今已有22座離岸風電機組完工,預計109年到114年還會新增891組離岸風電機組,將增加海洋污染風險,故於109年6月23日公告「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公私場所」,據以要求開發商提送公私場所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此外,為周全完整規範,同步辦理「公私場所從事離岸風力發電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預告,預告期間為60天,待完成公告程序後,離岸風電開發商即可提送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予海保署進行審核作業。

   海保署表示,相關之公告內容可至海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oac.gov.tw) 最新公告查詢,並提醒開發商緊急應變計畫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範提報,需包含相關內容如警(通)報方式、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其危害之方法等。

   海保署強調,將秉持執行督導海洋污染防治業務的責任,落實法治管理,實現公私協力共同保護海洋環境,達成「潔淨海水」願景,維護永續海洋環境。

海洋海保署為強化海域污染風險控管   公告離岸風電開發商預告賠償責任限額/台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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