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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行車遇緊急救難車輛要避讓!否則挨罰/台銘新聞網

2020/03/19 17:49

台銘新聞/史家羚

消防車、救護車交通意外事故比例高。每次事故皆有人員傷亡,其損害對象同時包含救護人員、車內傷患、隨車家 屬、共同肇事人。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表示,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多一次禮讓、少一次風險」,不立即避讓者,最高處罰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聽聞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即應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如剛好在同向或雙向單一車道時,就應該減速慢行靠右側避讓;在同向二車道以上時,行駛在緊急任務車輛前面時,就應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在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避讓,同向以外尚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

    另外,執行緊急任務車輛是可利用相鄰二車道間行駛,左右兩側車輛應靠左右兩側避讓。如在後跟隨急駛者,將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不立即避讓者,最高處罰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表示,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有「優先路權」,如擋車或影響救護,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強調「路權無絕對,多一次禮讓、少一次風險」,所有用路人應將心比心,共同營造行車有禮有序的友善安全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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