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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夾娃娃機台內 驚見販賣捕鼠鋏/台銘新聞網

2019/12/21 05:43

台銘新聞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於108年11月14日接獲民眾檢舉在中和區景平路的選物機台非法陳列捕鼠鋏供民眾夾取販售,當下即派員前往,查獲機台台主趙O遠違法陳列、販售齒型捕鼠鋏,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4-2條,並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處1萬5,000元罰鍰,現場沒入捕鼠鋏,避免流入市面違法使用。
  民眾路過時發現選物機台中陳列捕鼠鋏,屬違法行為,隨即通報動保處。經動保處派員到現場確認,聯絡台主趙O遠當下到案約談,並現場沒入違法捕鼠鋏。趙O遠表示自己約莫一個多月前從臉書廣告大量購入多種不同品項選物機台商品,自認為該捕鼠鋏並無殺傷力,便擺放上選物機台供民眾夾取。
  經濟發展局為維護商業秩序並保障消費者及兒少權益,新北市率先訂立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去針對營業場地點、選物種類及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宜販賣之物品去做規範。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都屬於獸鋏產品。本次查獲的齒型捕鼠器獸鋏就是上下齒狀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屬獸鋏的一種。提醒民眾勿以構造小或殺傷力較低,就認為可以用來捕捉老鼠,販售與使用都是違法行為。本案民眾販賣獸鋏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4-2條,除當場沒入獸鋏外,行為人將處以1萬5,000元罰鍰。提醒民眾捕捉老鼠可使用捕鼠籠誘捕、做好廚餘分類、加強環境清潔、盡量減少堆積雜物,並加強隔離防護,防範老鼠外出覓食及躲藏。
  動保處長陳淵泉表示,現今選物機台的商品越來越多樣化,用以激起民眾想夾取的慾望,但切勿陳列、販售違法之物品。動物保護法第14-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民眾如有發現傷害動物或販賣設置獸鋏情形,亦請通報動保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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